本专栏最近研究了建筑合同一方对仲裁员的权威或管辖权提出质疑的实例。江南平台下载
然而,渥太华高林律师事务所(Gowling WLG)国际仲裁业务组联合主管托德·伯克(Todd Burke)表示,写“法院通常对管辖权和可仲裁性的初步问题采取‘不干涉’的态度。法院还在很大程度上尊重当事人仲裁协议和仲裁员的选择,支持仲裁员的裁决,对当事人已排除的变相上诉不予受理。”
这就是为什么最高法院2022年11月关于和平河水电合伙人诉西石油公司的裁决吸引了加拿大各地律师事务所的关注。这是一个罕见的案例,仲裁协议被宣布“无效”并被搁置,以支持破产程序。
Peace River被转包给了Petrowest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一个水电站项目。他们的合同中包含了多项仲裁协议。当西石油遇到财务问题时,公司任命了一名接管人来管理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事务和资产。接管人提起诉讼,质疑仲裁协议的可执行性。
和平河申请中止诉讼,声称仲裁协议适用于该争端。卑诗省高等法院、卑诗省上诉法院(BCCA)以及加拿大最高法院都认为暂缓申请应该被驳回。
仲裁和破产之间的僵局代表了奥斯勒律师事务所诉讼合伙人劳伦·托马西奇和律师莎拉·费尔斯通描述“仲裁是一种双方同意的争议解决方法,各方可以定制自己的程序并选择自己的决策者,而破产是涉及债务人的争议不由自主地合并在一个破产程序中。”
法律专家似乎同意,仲裁和破产之间重叠的情况必须以事实为基础,具体到每个案件。即便如此,维持有利于破产的仲裁是不寻常的。然而,如果仲裁扰乱了破产程序的正常流程,则存在仲裁协议可能被裁定不可执行的风险。
Gowling WLG合伙人James Plotkin写在美国,法院的担忧包括“对仲裁当事人相对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相对偏见”,这可能没有在合同中明确指出。
“法院认识到,即使在破产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也应该执行仲裁协议,但法院注意到,有时这样做可能会阻碍破产遗产的有序管理,从而损害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托马西奇和费尔斯通指出,最高法院推翻了BCCA关于可分离性的裁决。作为描述Anthony Daimsis指出,“可分离性的目的是将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与基础合同的有效性分离开来,从而维护仲裁权威,加强当事人原始仲裁协议中所表达的当事人自治。
“大多数人认为,上诉法院误用了可分离性原则(仲裁协议是一项独立协议的概念),因为在没有对主合同或仲裁协议本身的有效性提出质疑的情况下,它不适用,而且解决这一上诉不需要考虑可分离性。”
Tomasich和Firestone指出了仲裁和破产之间的重要异同。
一方面,“仲裁法通常以当事人自治为特征,而破产法具有密切的司法监督。”
但也有重叠之处。
他们写道:“这一决定确实强调了两个政权之间的共同利益,而不是他们之间的分歧。”“更具体地说,效率、权宜之计、程序灵活性以及具有专业知识的决策者的优势都突显出,或许这些制度并没有太大不同。”
“在某些情况下,执行仲裁协议不会妨碍(甚至可能有助于)破产/破产政策的目标,”普洛特金写道。
“然而,执行一项或多项仲裁协议有时会妨碍债务人遗产的有序管理,甚至使其陷入停滞。每个案子都取决于它自己的事实。实际,而不是僵化的形式主义,将主导分析。”
约翰·布莱斯比(John Bleasby)是安大略省冷水市的一名居民。美国自由撰稿人。将评论和《法律笔记》专栏想法发送到editor@dailycommercial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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