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认为一种关系是受托关系。
例如,律师对他或她的客户是受托人,是信托受益人的受托人。
信托关系是否存在于其他关系中是一个事实问题,但对于一个普通的商业关系来说,要被认为具有信托性质,必须有特殊的情况,表明一方有权期望另一方将为他或她的最佳利益和关系行事。
信托关系的关键特征是受托人承担或同意代表另一人行使权力或自由裁量权,而该权力或自由裁量权将在法律或实际意义上影响另一人的利益。
因此,这种关系是一种依赖关系,它使受托人有一个特殊的机会来行使授予他或她的权力或自由裁量权,从而损害另一个人的利益,由于这种依赖关系,显然容易受到滥用。
在几乎所有情况下,在采购和其他采购决定中发挥决策作用的市政当局或私营部门公司的官员在履行交付给他们的责任方面对该组织具有受托人的地位。
被认为是受托人的后果是使这样设想的人承担额外的公平交易负担,超出适用于从事合同交易的所有人的负担。
一般而言,市政和私营部门工作人员的受信义务包括:
有义务按照市政当局或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相应地,不做任何破坏或阻碍这些最佳利益的事情;
不与市政当局或私营部门公司竞争的义务,包括禁止挪用其商业机会和资产或利用受托人地位获得某些金钱或其他优势;
避免任何利益冲突的义务,无论是与受托人自身的利益有关,还是与承担与他人相冲突的受托责任有关;而且
对通过受托人身份收到的信息或获得的知识保密的义务,包括并禁止为工作人员的个人利益利用这种保密信息。
虽然市政和私营部门工作人员直到在市政当局或私营公司担任各自的职务时才有受托义务,但他们的职责是有追溯力的,因为他们有责任调查过去工作人员在管理方面犯下的错误和不当行为,并有责任监督现任工作人员。受托人的义务可能因采取行动或不采取行动而被违反。
除了上述公平的一般原则外,许多政府机构还制定了个人政策,其中包含具体条款,禁止雇员参与与该雇员或与其密切相关的任何人在该决定中有个人或商业利益的决策。
一般而言,这些政策将:
要求披露任何利益冲突(通常是向有关雇员的经理披露);
要求员工不参与任何决策过程;
禁止接受该组织的任何现有或潜在供应商的礼品、酬金等,尽管价值较小的物品通常不在该政策的范围之内;而且
禁止接受可能使人合理地担心对工作执行产生影响的款待。
这些政策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组织员工对这些政策的了解程度。
Stephen Bauld是政府采购专家,可以通过swbauld@purchasingci.com与他联系。他的一些专栏可能摘录自巴特沃斯出版的《市政采购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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