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政管理过程中采用的是最佳可接受投标办法,即在可量化成本和一系列其他关键考虑因素之间取得总体性价比的平衡。
BAB评标系统在决策过程中引入了主观性因素。因此,必须在适当的保障措施下使用,以确保以适当的方式行使。
然而,BAB方法还允许评标小组考虑所有相关因素,而不仅仅是成本,因此,公众期望提供最佳整体价值的供应商将获得合同,实际上是采用这种方法的结果。
通过事先公布评价标准,进一步保持了系统的完整性。
此类标准应在RFP请求发布之前与订购部门确定。
标准的相对权重也应该确定,这也应该公开披露。实际上,在使用RFP流程的地方,这是非常必要的。
在大多数情况下,会发现提交最低底线价格的投标人也是有资格获得BAB的投标人。
当合同被授予另一个供应商时,明智的做法通常是在任何争议浮出水面之前,邀请落选的低价投标人与采购部门的代表会面。
在会议上,可以回顾评分标准,并解释合同决定是如何达成的。
即使不成功的供应商不同意,通过提供这样的会议,采购部门将有证据表明他们在交易中是公开和光明正大的。
除了BAB计算中与价格有关的考虑因素外,一些更具争议性的考虑因素经常影响市政采购决策。
虽然考虑这些因素本身并没有什么错,但在依赖它们时应该非常谨慎,因为它们往往可以作为不适当偏好的掩护。
对这个问题的考虑包括以下几点。
本地内容的数量。由于市政府是以地方为基础的,政治家们有强烈的动机推动以他们所服务的社区为基础的业务。从当地供应商那里购买很容易被视为对社区的投资。
不幸的是,正如前面的文章所讨论的,在试图授予本地优先权时存在严重的法律问题。此外,商业方面的考虑也强烈反对这样做。
为了为更昂贵的购买提供资金,就必须增加同一社区的税收负担。人们一次又一次发现,在各级政府的公共采购方面,增加的负担超过了偏袒当地供应所带来的好处。地方偏好在采购中发挥的影响越大,市政当局就越容易受到政治干预的风险。
在决定什么是地方方面也可能存在相当大的困难,特别是考虑到在市一级有如此多的工人从管辖范围到工作地点通勤。
为了降低这些风险,一些市政当局甚至声明,当地内容不会影响合同的授予。
在所有这些条件都相同的情况下,很难理解为什么不选择本地供应商,特别是考虑到在确保本地供应来源的可靠性方面有优势。
聘用那些有成功交付记录的供应商,以及在商界诚信和能力方面的良好声誉,是有好处的。
没有人会认为与声誉不佳的供应商合作是个好主意。
Stephen Bauld是政府采购专家,可以通过swbauld@purchasingci.com与他联系。他的一些专栏可能摘录自巴特沃斯出版的《市政采购手册》。
最近的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