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采购采取系统化办法并不一定意味着需要一个全职采购人员、增加官僚主义或大量的、包罗万象的规章制度。
各种规模的城市都可以考虑两种基本办法,即:
- 一种基于政策和程序的办法,根据这种办法,所有获得采购权的市政官员都必须遵守预先规定的规则。根据这种办法,禁止市政官员以违反核定政策和程序的方式行事。
- 一种以指导方针为基础的办法,根据这种办法,市政官员应遵守规定的关于采购的一般标准,但允许他们有超出这些规则的自由裁量权,他们可以确定这样做符合市政当局的最大利益。
每一种方法都旨在补充而不是取代市政官员的一般信托义务,即诚实、诚信行事,并着眼于市政公司的最大利益。
一个极简主义的方法只需要采用一些指导方针来规范购买过程。这种指导方针将加强财政控制,并从长期来看,提供更大的节省成本的机会。
最低限度采购准则并不一定要求丧失独立性,但其目的是确保在行使这种独立性方面的一致性,并提供适当的基础,以监测所授权力的行使方式。一般来说,指导方针包括有关何时应寻求竞争性报价或投标的规定和美元水平。
这些准则中通常涉及的一些问题是在获得口头或书面问题时所谓的“三原则”;非正式书面投标的征集;并使用标书、密封投标书和建议书。
这些类型的竞争性定价行动可以通过由财务(或采购)部门、职员办公室或在大多数情况下由订购部门的集中行动来执行,如果有适当的指导方针和行动类型的格式可用的话。基于指导方针的方法的问题是,它太灵活而不可行。
最终,每一种情况都可以被合理地解释为足够例外,以证明偏离指导方针是合理的。
因此,大多数市政当局都制定了严格的规定来管理采购过程。性质坚定的规则可以被称为政策。
采购政策是市政当局为确保公共合同的完整性而采取的最重要的机制之一。
因此,《市政法》明确宣布赞成对市政采购采取以政策为基础的办法也就不足为奇了。
购买政策不是在方便的时候遵守,在其他情况下忽略的指导方针。虽然政策应该足够灵活,以反映日常采购活动的实际要求,但它们为这种活动设定了界限。
这不是对未能遵守规定政策的投诉的回答,因为有关买方这样做是为了寻求市政当局的最大利益。
虽然纯粹的政策和程序,而不是纯粹的以指导方针为基础的办法,代表了采购控制的极端原型,但也可能有各种各样的混合形式,包括上述每一种办法的不同要素。
实际上,这些原型的某种组合通常是可取的,因为严格的政策和程序方法往往是不灵活的(因此不适合所有情况),仅仅使用指导通常会被发现不足以确保公司治理问题得到适当解决。
市议会制定的政策应该基于这样一种理解:通过设定一个限制,很可能会错失好的购买机会,而且市政当局的成本可能会不时增加。
Stephen Bauld是政府采购专家,可以通过swbauld@purchasingci.com与他联系。他的一些专栏可能摘录自巴特沃斯出版的《市政采购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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