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标准投标涉及的两个方面是联合投标和替代投标。
首先来看联合投标的问题,经常会发生两方或多方希望联合努力并提交联合投标的情况,例如,在这种情况下,每一方只能满足部分要求。
联合投标可能会出现几个问题。首先,可能不清楚每一方是承诺提供全部供应,还是每一方的承诺仅限于供应的某一特定部分。
如果第二种情况适用,通常任何一方都不愿意为另一方的违约负责。
随之而来的法律结果是,尽管市政当局发出招标,要求供应小部件和凸轮,但现在发现它收到了两份报价,一份是小部件,另一份是凸轮。这样的报价使有关供应的管理要求增加了一倍。
更严重的问题是,双方通常都希望在签约过程中拥有最终发言权。从市政当局的角度来看,对任何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联合否决显然是不可取的。
鉴于这些问题,至少在大多数情况下,许多市政当局将排除联合投标作为一种长期做法。如未能做到这一点,宜在投标指引中就以下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哪个联合投标人将对投标的哪个方面负责;
确定任何表现不佳的原因(每次出现问题时,允许联合竞标者互相指责,这显然存在问题);
支付流程。是两个投标人分别支付,或者是钱要支付给一个,然后另一个;
流程沟通(例如,给出有关工作绩效的指示);
市政府解除合同的权利;或
市政当局的抵销权。
需要注意的一个关键点是,联合投标增加了市政当局所面临的风险的范围和程度。
从市政当局的角度来看,在几乎所有情况下,更可取的安排是让合资企业中的初级合伙人作为分包商,而高级合伙人扮演总承包商的角色。
在联合投标中,主要问题是确定谁投标供应什么。
在另一种投标中,通常很难确定单个投标人提供的确切产品。
替代招标过程有时是必要的,因为它使市政当局有一定的灵活性,而不是一般规则,即招标只是在对供应价格的竞争中进行。
例如,市政当局可能需要知道给定的供应是否可以以不同的方式提供,或者它可能希望知道确保更高质量的供应以及某种最低供应标准的价格影响。
在某些情况下,投标人可能认为有必要提供替代方案,因为它可能怀疑市政当局在其投标中要求的特定供应是否能达到市政当局规定的目的。
例如,在公共汽车轮胎供应招标中,制造商提供的轮胎规格可能包括比市政当局在规格中要求的更短的使用寿命。
因此,供应商向市政当局提供制造商规范或性能规范的替代方案,从而由市政当局作出选择。
Stephen Bauld是政府采购专家,可以通过swbauld@purchasingci.com与他联系。他的一些专栏可能摘录自巴特沃斯出版的《市政采购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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