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将合同转让给第三方的可能性被广泛认为是市政客户的潜在风险。
然而,人们普遍误解了这种风险的本质。许多市政合同包括要求市政当局同意转让合同的措辞,但从所用的措辞可以明显看出,主要的问题是供应商将把供应义务转移给某个新人。
这种担忧几乎没有法律依据。这一负担可以由一个非当事人在一个叫做“变更”的过程中承担,这只不过是一个非当事人成为某个新合同的当事人,履行对其负有的义务。
变更的形式可以是增加一个新债务人(原债务人继续承担责任),也可以是完全用一个新债务人取代旧债务人,旧债务人解除责任。
在增加新债务人的情况下,通常会将前债务人的责任降低到次要地位,以便只有在新债务人违约时,旧债务人才会被要求履行义务。
但是,也有可能增加新的当事人,使他或她承担次要责任。通过增加新当事人的方式进行的变更与担保之间有明显的相似之处,一般而言,合同下的任何次要责任人都有权享有许多相同的权利。
例如,适用于真正担保人的对(履约)债务人权利的代位求偿权。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变更。
相反,合同的利益通常可以由一方当事人转让。合同转让是将合同项下的权利从一个人转让给另一个人。一般而言,当事人根据合同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可以转让给他人,但不能转让合同的义务。
转让可以通过法定转让或衡平法转让发生,在某些情况下,转让可以通过法律实施发生(例如,在死亡或破产时)。转让与转让的不同之处在于,转让只涉及合同的权利和利益。
与革新不同,转让不需要得到许诺人的同意,除非当事人明确同意。
在衡平法上转让法定权利的情况下,转让人必须作为当事人参加根据合同对债务人提起的任何诉讼。受让人对债务人无独立请求权。
在法定转让的情况下,受让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转让人不需要成为当事人。
在转让通知发出后,转让人丧失了执行合同以创建有效法定转让的权利,转让必须是绝对的(即无条件和完整的)并以书面形式进行。转让必须事先通知债务人。
通知可以由转让人或受让人发出。被指称的让与人对转让的存在提出异议的,债务人可以通过互诉的方式获得救济。即使没有发生实际纠纷,债务人也经常要求让与人确认转让。
受让人不得获得比转让时转让人拥有的更大的权利。此外,在转让通知债务人之前,债务人已经取得对受让人的权利(例如抵销权)的,债务人的权利优先于受让人的权利。
虽然转让可以以非正式的公平方式进行,但现在更常见的是按照程序进行转让。
Stephen Bauld是政府采购专家,可以通过swbauld@purchasingci.com与他联系。他的一些专栏可能摘录自巴特沃斯出版的《市政采购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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